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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的选择与应用

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2-20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等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原来的强制性条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了,相应标准也变成了推荐性标准。给我们工程师标准应用带来了很大变化,实践中我们还会用到各类工程手册。在新的标准框架下如何选择和应用,谈一下个人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从上面可以看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必须严格执行。违反强制性规范就要受处罚。

       全文强制性规范是以原来的强制性条文为基础编制完成,其逻辑性更强,强调了强制性规范的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具体操作等措施要求较少,难以涵盖所有技术工作,这是全文强制性标准的主要特征。

       因此,仅靠强制性规范是不够的的,还需要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相对的,推荐性标准(传统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成为推荐性标准)通常涵盖了某一项工程技术的全部过程(如《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T7-2017 等),工作要求更全面、具体。

       对推荐性标准的执行,工程勘察通用规范前言指出,“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也就是说,强制性规定是原则性的,比如地基承载力的确定,仍然要依托相关推荐性标准来落实。

      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对于执行哪些推荐性标准,如果合同、任务要求等有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合理选择。约定或选择的标准在相应项目执行上具有约束性。

       当有充分的依据时,工程师可以突破推荐性标准。当然,其工程责任也相应增加。

      现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作为强条是废止了,作为一般性条款是否有效?个人认为在相关标准修订前,作为一般性标准条款还是有效的。

       所有标准,包括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推荐性技术标准,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此外,还有工程手册,其内容包括相关基础知识、经验数据、公式等,对相关从业人员从入门到具体应用都有很大帮助。多数数据、公式有来源说明,部分有适用范围,有的没有明确适用范围,特别是一些外国公式。因此,其成果作为参考,在应用时要考虑其适用性。

       因此,大家在使用各类标准和手册时,要明确其性质、适用范围、适宜的工程和环境地质情况,认真分析使用。


专 家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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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明田——中勘三佳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重庆建筑工程学院(现重庆大学)硕士毕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秘书长,科技部评审专家,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评审专家,北京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理事,北京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专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写深度规定》、《工程勘察通用技术规范》 、《北京市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北京市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导则》等多本国家和地方标准主要编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