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3-17
★ 地震效应评价依据的相关问题 ★
导 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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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效应评价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6.1.3条第1款规定:应明确评价依据,勘察工作应满足评价要求。本文结合通用规范的要求和近期施工图审查/检查中的案列,提出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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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规定内容应优先采用全文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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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以下简称“抗震通规”)自2022年1月1日实施,原规范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但是目前,大多数勘察报告在地震效应评价部分仍沿用通用规范实施前的写法,不加区分的使用“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
郭明田总工在《工程建设标准的选择与应用》(2023-02-09发表于本公众号)一文中,对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标准的应用问题做了很好的解读,建议岩土工程师在勘察报告编写过程中具体落实,应注意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有效和废止情况,依据的规范条文应现行有效,不宜笼统采用以前的文本。
除认真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其他标准中的成熟技术措施仍然应当执行。如液化判别时具体到初判标准、详判时临界标贯击数的计算以及液化等级、抗液化措施等,仍需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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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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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规第2.2.2条规定,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以下简称“区划图”)规定了各地区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编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时,应根据拟建场地具体位置,依据“区划图”,查得本工程场地的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当拟建场地位于乡镇政府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时,可以通过“区划图”附录C查表确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 年版)附录A仅提供了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烈度、加速度和地震分组。当工程场地在城关范围时,按抗震规范确定地震动参数也是可以的,其与“区划图”的规定是一致的。
当工程场地不在城市或乡镇政府所在地城关范围时,应按“区划图”图A.1和B.1取值。通过微信小程序【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输入需查询地点的地图位置,点击“参数查询”,也可以便捷地获取该地点的地震动参数。当工程地点位于区划图分区界线附近时,应特别注意,根据“区划图”6.1.2、7.1.2条,分区界线附近的基本地震动参数应按就高原则确定。
例如,检查中发现某报告“位于大兴区礼贤镇”,与平台申报表中工程地点“大兴区榆垡镇”不一致。后经仔细查询,工程具体位置位于分区线附近,根据工程重要性及就高原则,确定了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0.2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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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地震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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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地震评价与抗震设计的很多规定是按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规定的,如液化判别公式中的调整系数β根据设计地震分组不同而取值不同。所以,按“区划图”查得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参数后,需要按“抗震通规”第2.2.2条,由表2.2.2-1得出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由表2.2.2-2,得出对应的地震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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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征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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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规”第2.2.2条第2款规定,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根据“区划图”查得的是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非Ⅱ类场地时尚应按“抗震通规”表4.2.2-2进行调整,得到本场地设计采用的特征周期。这个调整,与“区划图”8.2节表1,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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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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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规”在地震效应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方面,基本保持了与抗震规范、区划图对应条款的一致性,因此,沿用原规范不会出现评价结论的错误,但不符合依据的有效性要求。
建议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评价依据(不仅限于地震效应评价)的说明应与时俱进,涉及强条的内容,应以现行强制性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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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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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尚之——中勘三佳专业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清华大学建筑结构工程本科毕业,同济大学岩土工程硕士研究生毕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曾担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兼秘书,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建筑学会地基基础分会理事会理事,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勘察测量专家委员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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