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加油站 >> 正文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条文说明 GB 55037-2022

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4-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条文说明

GB 55037-2022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建筑防火的目标与功能、消防救援设施的基本规定;
       2 建筑总平面布局的一般要求及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救援基本要求;
       3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
       4 建筑结构耐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5 建筑构造与装修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6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的功能、性能要求;
       7 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功能、性能要求;
       8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9 电气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10 建筑施工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11 建筑使用与维护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建筑防火的功能、性能要求的条款是:第1.0.5、2.1.1~2.1.3、2.2.1、2.2.14、2.2.15、3.1.1、4.1.1、4.3.1、5.1.1、6.1.1、6.4.1、6.5.1、7.1.1~7.1.3,8.1.1~8.1.3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9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200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1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2007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414-2018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2010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2012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2014
       《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 51078-201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GB 51324-2019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428-2021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略)


三、术语
       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多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高层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1/3,且不大于1/2的场所。
       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的场所。
       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7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8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纤维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9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0 交通隧道 traffic tunnel
       在山中、地下或水下修建的,主要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建筑物。
       11 城市交通隧道 urban traffic tunnel
       在城市区域内建设的供人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隧道。
       12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3 疏散门 evacuation door
       设置在疏散出口上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门。
       14 疏散出口 exit
       建筑中在火灾时供人员逃离着火区域或建筑的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
       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气和热进入的楼梯间。
       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并在通向前室和楼梯间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气和热进入的楼梯间。
       17 疏散走道 evacuation walk
       建筑中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并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
       18 避难层 refuge floor
       火灾时用于建筑内的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的楼层。
       19 避难间 refuge room
       火灾时用于建筑内的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的房间。
       20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建筑中直接与室内的安全出口连接,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至室外,并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
       2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建筑或室内场所。
       2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机动车的建筑或室内场所。
       23 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机动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4 消防专用通道 fire access
       在建筑火灾时专门用于消防救援人员从地面进入建筑的通道或(和)楼梯间。
       25 联络通道 cross-passageway
       在隧道中连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隧洞,并在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
       26 纵向疏散平台 longitudinal evacuation walkway
       在地铁区间内平行于地铁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用于人员疏散的纵向连续走道。
       27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救援的空间间隔。
       28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9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在建筑防火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在建筑建设与使用过程中确保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安全可靠、先进有效,所用材料和制品、设施设备和器材等符合标准。
       在建筑防火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建筑防火的基本目标。建筑防火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预防发生火灾;通过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及必要的防火分隔、有效的灭火与火灾报警等设施,控制和扑灭火灾,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性;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建筑防火的目标。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功能、性能和相应的关键技术措施,是建筑全生命过程中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过程中,以及既有建筑的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1.0.3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的规划布局,应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分析这些场所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并通过合理布局尽可能减小这些场所发生火灾对周围区域的危害性作用。
       1.0.4 对于城镇中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根据城镇建设与老旧城区改造规划,通过拆迁、改造、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设置防火墙、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改善这些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城镇区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应以市政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系统为主。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尽量结合建筑及其内外部设施和电气线路的改造,提升其消防安全性能,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现状中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生产、储存场所,应采取迁移或改变这些建筑使用功能或用途等措施改善相应区域的消防安全状况。
       1.0.6 本条规定了在城市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和城镇一级各类加油加气加氢站时的基本选址要求,以控制城市中的重大火灾危险源。
       本条规定的“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1.0.7 本条规定了各类消防站选址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消防站自身的安全,并在消防救援出勤时能够迅速、安全出动。
       本条规定的“消防站”,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及其他形式消防队常驻的消防站,消防站的场地范围包括站内的建筑、道路、场地和设施等。在确定与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的间距时,应自消防站的用地边界算至相应场所的用地边界,当有围墙时,可以计算至围墙。
       1.0.8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1.0.9 本条规定了处罚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2.1.1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的确定原则。
       在建筑的建设与使用过程中,要根据建筑的高度或规模、火灾危险性及其扑救难易程度、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确定建筑的防火要求和实现这些要求的方法、措施。
       2.1.2 本条明确了建筑防火应达到的基本目标。这些目标源自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是确定各类建筑防火技术、方法和措施的基础,也是在建筑防火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时的基本判定依据。
       2.1.3 本条明确了保证建筑消防安全中建筑防火各系统需要具备的基本功能。
       2.1.4 赛事、博览等活动期间,人员密集,临时用电量大,要确保相应建筑和设施在建造和使用各阶段的防火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后的过渡安置房应确保其在建设和使用期的消防安全。
       2.1.5 本条规定了生产厂房中确保生产过程本质安全的防火、防爆的原则要求。
       生产厂房的类别多、生产设备和工艺布置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复杂,生产过程的防火、防爆安全与生产环境、生产条件和工艺过程相关。在厂房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针对各自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火灾危险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抑制发生火灾或爆炸的措施。
       2.1.6 本条规定了各类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防原则。
       交通隧道因通风和出口受限,致使疏散、救援、修复困难。隧道的封闭段长度、车流量、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建设位置的环境条件等是影响交通隧道消防安全的主要因素,应在确定相应防火要求时充分考虑。
       2.1.7 本条规定了爆炸危险性场所或部位防爆的基本方法及其性能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或部位,包括生产车间或厂房、仓库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中存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爆炸危险的部位或房间等。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建筑的防爆、泄压,对于建筑内的设备和管道的泄压设置要求,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艺防爆要求确定。
       2.1.8 本条规定了位于爆炸危险性场所内的设备和管道的基本防爆性能要求。
       设置在各类建筑中具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爆炸危险性环境内的设备、管道均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以消除其可能产生的静电,避免累积放电。具体的静电防护措施要根据储罐、设备和管道所处环境及储罐所存物质、管道输送介质等确定。
       2.1.9 本条规定了爆炸危险性场所避免形成爆炸危险性条件的性能要求。
       爆炸危险性场所或部位应根据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特性,如密度、点火能、爆炸极限等,在爆炸危险性环境内采取防止产生火或静电,禁止使用明火或高温表面,防止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等积聚等预防性措施,预防发生爆炸。


2.2 消防救援设施

       2.2.1 本条明确了建筑消防救援设施及场地的基本功能要求。
       尽管不同规模、不同高度或埋深、不同使用功能或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建筑对灭火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设施等的需求不同,在不同位置建造的建筑和不同外观的建筑对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有所影响,但是每座地上和地下建筑都要充分考虑满足扑救建筑火灾需要的消防救援设施及场地。
       2.2.2 本条规定了便于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的入口设置要求,适用于各类地上和地下建筑。
       建筑中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入口或消防专用入口是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到达着火区的主要通道,入口位置要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安全出入建筑。
       2.2.3 本条规定了消防救援口的基本设置要求。
       消防救援口要结合楼层走道两侧或端部外墙上的开口及避难层或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确保具有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均设置不少于2个消防救援口。消防救援口可以利用符合要求的外窗或门。
       本条规定的“无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外墙上未设置外窗或外窗开口大小不符合消防救援窗要求,包括部分楼层无外窗或全部楼层无外窗的建筑;“有外窗的建筑”是指建筑各层均设置外窗,且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外窗开口大小符合消防救援要求的建筑。
       2.2.4 本条规定了楼梯间设置应急排烟窗的基本要求,以防止烟气在楼梯间内积聚,保证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满足自然通风排烟条件的楼梯间可以利用既有外窗,不需要设置专门的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窗的开口大小等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2.2.5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基本范围,以保证建筑内的排烟系统在失效情况下能及时排出火灾的烟气和热,便于消防救援行动。对于一些特殊的建筑,可以不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
       2.2.6 本条确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内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战斗力和灭火救援效果。基于一座建筑同一时间同时发生一次火灾,本条规定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有1部消防电梯可供使用,并且为提高消防电梯在救援使用时的安全性,每个防火分区应尽量独立设置至少1部消防电梯;防火分区未独立设置消防电梯时,应采取确保安全使用共用的消防电梯的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复杂的建筑,当按照同一时间同时发生多次火灾考虑时,应提高相应的设防要求。
       本条第6款规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包括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汽车库、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本规范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均指床位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床位总数少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少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2.2.7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公共区有关消防救援通道的基本设置要求。有关通道或出入口的技术要求,可以按照相应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确定。
       消防专用通道或应急出入口是供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特别是进入地下建筑进行消防救援的专用通道,应满足在灭火救援过程中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在背负救援装备的情况下快速、安全进出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防烟、防火性能,如应急出入口的直径(或边长)不小于1.0m,出入地面的盖板等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开启。
       2.2.8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基本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应能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使用、修整和进行灭火救援准备,以及满足救助人员的要求,应具备足够的防烟、防火性能、面积和满足救援要求的尺寸。
       2.2.9 本条规定了保证消防电梯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消防电梯在火灾时能安全、可靠运行。
       消防电梯的梯井之间、消防电梯的梯井与非消防电梯的梯井之间、消防电梯机房之间、消防电梯机房与非消防电梯机房之间均应相互分隔,以确保每部消防电梯均能独立工作,不受其他电梯或电梯机房事故或火灾的影响。机房上设置的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机房直通屋面的门的耐火性能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
       2.2.10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为满足救援需要应具备的基本性能。
       消防电梯应能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全员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受消防救援人员的控制,具有足够的防火、防水等性能,能够在发生火灾时正常、安全运行。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可以根据不同部位的防火要求,按照实际所需服务的区域确定电梯的停靠楼层,一般应每层停靠。
       
2.2.11、2.2.12 这两条规定了需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建筑及其基本设置要求。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属于静态型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停机坪可以直接设置在屋面上,也可以利用在屋顶架空的平台。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停机坪的场地大小应根据当地空中救援力量或规划的直升机机型确定,场地周围应设置保障直升机安全起降和灭火与降烟等防护设施。
       2.2.13 本条规定了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的主要性能要求。
       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的设置要尽量避免直升机在救援时受到火灾或高温烟气的侵害。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主要用于消防救援人员和被救助人员的停留,应根据救助设施的安全停留面积和设计允许停留人数要求设置。
       2.2.14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基本功能。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全国各级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实施减少火灾危害,应急抢险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业务信息系统。本条规定的功能是消防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业务职能。
       2.2.15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灭火救援指挥调度、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是实时性极强的消防业务工作,系统记录的报警时间、出动时间、到场时间、出水时间、控制时间、结束时间等将作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调查、认定的证据。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时,城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调派消防力量到灾害现场处置,是最大限度减少人身、财产损失的关键环节。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接处警席位和接处警通信线路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最大火警日呼人数量、最大火警呼入峰值等参数合理配置,并留有余量。
       2.2.16 本条规定了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运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必要的故障应急措施,保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通信不间断,如出现故障将丧失其基本功能,不能达到其主要性能要求,因此需要其中某个子系统瘫痪的设备或设备的核心部件作备份。用于支持火警受理、调度指挥、现场指挥的计算机通信网、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等消防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与非消防指挥通信网络之间连接应有边界安全措施。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共用通信网络时,应保证必需的通信线路(信道)和信息传输速率,指挥通信网络必须保证常年畅通。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建筑总平面布局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中,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使用需要与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建筑的方位、建筑间的相互关系与间距、消防车道与内外部道路、消防水源等,减小拟建建筑和周围建(构)筑物火灾的相互作用,防止引发次生灾害,并为消防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和防火间距应满足的性能要求。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耐火性能与防火构造、建筑的高度与火灾危险性、建筑外部的消防救援条件等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按照防止相邻建筑发生火灾后相互蔓延和方便消防救援的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性能要求确定;当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有明确要求时,可以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确定。
       3.1.3 本条规定了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与其他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参照甲类厂房确定了相应的防火间距。因此,本规范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未明确规定者,可以依据此原则确定相应的防火间距。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之间,以及其他汽车库、修车库与非汽车库、修车库建筑的防火间距,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确定。


3.2 工业建筑

       3.2.1 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大多数火灾事故以爆炸为主,破坏性大,且甲类生产涉及行业多。在确定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专门技术标准的规定。有关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3.2.2 本条规定了甲类仓库之间、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着火或爆炸时的影响范围取决于所存放物品的数量、性质和仓库规模等,其中储存量大小是决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在确定相关间距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大。有关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3.2.3 本条规定了乙类仓库与人员密集场所的最小防火间距。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的火灾事故也大多以爆炸为主,与甲类仓库的爆炸危害性相当。乙类第5项为易燃气体;第6项主要为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纸油绸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饼、浸油金属屑等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够缓慢氧化,因蓄热不散发会引起自燃,但不会发生爆燃或爆炸的物品。
       3.2.4 本条规定了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
       喷漆机库与飞机库之间一般应保持不小于15.0m的间距。当实际需要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要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连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门。


3.3 民用建筑

       3.3.1 本条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各类民用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在发生火灾后,建筑周边需要较开阔的场地以保证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需要。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外,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其他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照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原则和性能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3.3.2 本条规定了利用连廊、天桥等连接的两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确定原则。
       连接两座民用建筑的连廊、天桥应仅具有人员通行的功能,包括敞开、半敞开、封闭的连廊和天桥。通过下部建筑物连接的建筑具有共同的裙楼,而上部的塔楼各自独立。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4.1 本条规定了建筑和厂区、库区等设置消防车道的基本要求。
       任何一座建筑周围均应提供保障消防车接近并能够展开消防救援的场地条件。供消防车通行或扑救的道路或场地,可以利用城镇市政道路,厂区、库区和乡村内的其他道路,以及公共用地等。工厂厂区或仓库库区以及大型车辆基地内需要设置连接各建筑物消防车道且与外部道路连通的道路,以保证消防车快速到达火场。
       3.4.2、3.4.3 这两条规定了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范围以及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条件。其他建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出发,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道路。
       3.4.4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周围的消防车道设置要求,以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和有效利用水源。
       规划和设计用于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包括江河湖泊、水渠、水库、水塘、水井等),均要设置便于消防车接近并安全取水的道路和场地。水源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有效吸水高度的要求。
       3.4.5 本条规定了用于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基本性能要求。
       特殊消防车通行道路的要求及本条未明确的消防车道的其他性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
       用于通行消防车的道路的净宽度、净高度、转弯半径和路面的承载能力要根据需要通行的消防车的基本参数确定,对于需要利用消防车道作为救援场地时,道路与建筑外墙的距离、扑救范围内的空间还应满足方便消防车安全救援作业的要求。
       3.4.6 本条规定了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地的基本要求。
       任何建筑在建设时均应充分考虑消防车到场开展消防救援的需要,使建筑周围具有必要的开阔场地,具备与建筑高度、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救援条件。在建筑使用时,要保证这些场地不会被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于保障消防车到场后迅速对高层建筑展开消防救援行动发挥重要作用,其布置应结合建筑的外形和立面、建筑的高度等情况确定。
       3.4.7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基本性能要求。
       有关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其他性能要求,可以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利用建筑屋顶或高架桥等场地时,应注意校核其下部承重结构的承载力,并设置保障消防车对建筑实施灭火救援的设施。


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
       建筑中不同功能区域内的用途多样,不同功能或用途区域的火灾危险性、使用人数及人员特性各异。建筑内部应根据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有利于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为原则,合理布置和分隔。
       4.1.2 本条规定了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等建筑划分防火分区的原则。交通隧道的车行区、地铁的区间隧道和车站轨行区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主要是为了有效控制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房屋建筑一般应利用楼板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按照楼层划分防火分区,利用防火墙等对建筑物的各个楼层在水平方向按照一定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无论何种划分方式,均需要控制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一旦发生火灾,能使其损失和危害可以被社会和公众接受。影响防火分区面积及其火灾危害的主要因素有: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重要性、设防标准和外部消防救援响应能力等。
       建筑内不能封闭的上、下楼层连通开口会破坏建筑竖向防火分区的完整性,需要将与这些开口连通的区域的面积叠加计算,并按照不大于相应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分隔。不同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4.1.3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需防火分隔的基本场所。
       本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均需要采用防火隔墙与相邻场所或部位分隔。除本条和本规范其他条文有明确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火分隔,可以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4.1.4~4.1.6 这三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基本防火要求。
       尽管锅炉房可以参照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等可以按照丙类或丁类厂房考虑相应的防火要求,但这些场所仍具有一定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应尽量独立建造且不与其他建筑贴邻。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他建筑贴邻时,需视贴邻部位的具体情况和这些设备房的实际火灾和爆炸危险性采用抗爆墙、防爆墙或防火墙分隔,并应避开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教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当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建筑内时,应按本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不允许设置在建筑中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
       在建筑内设置的储油罐,尽管本条规定可以按照单间储油间内的总储油量控制其储量,但当各单间储油间的全部储油量较大时,仍需集中设置在建筑外。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存在爆炸和形成流淌火蔓延的危险性。设置在建筑内的油浸变压器室既要做好防火分隔与流散油的收集措施,又要限制充油量大的变压器附设在建筑内。干式或充装其他非可燃液体的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但工作时易升温,仍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使之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采取相应的散热措施。
       4.1.7、4.1.8 这两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基本防火要求。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其在发生火灾时不会受到火势和高温的作用而中断正常运行,不会因火灾而影响相关应急人员安全进出。消防水泵房是保障建筑消防供水的重要场所,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仍能正常工作,应确保水泵房内的设备和需进入泵房内的操作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在平时和建筑发生火灾时,应保证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及其控制装置正常运行。
       本规范规定的“埋深”是指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相应房间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区域就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相应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经疏散走道直接到达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或直通室外的门口,不需要经过其他场所或区域。
       4.1.9 本条规定了汽车库布置的基本要求。除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外,本条不严格限制汽车库与丙、丁、戊类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


4.2 工业建筑

       4.2.1 本条规定限制了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甲、乙类工业场所,以控制和减少爆炸危险性生产和储存场所的火灾与爆炸危害。这些场所包括氧气等本身不具备爆炸危险性的助燃气体生产与储存场所。“特殊工艺要求”,主要是指在生产装置或设备因工艺需要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情形,如不这样做将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但应经专项论证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和要求。本条第2款主要指有粉尘爆炸危险生产场所的滤尘设备间。
       4.2.2 本条规定了在生产厂房内布置其他非生产性场所的基本防火要求。
       宿舍是服务于员工的生活保障性用房,不属于必须在厂房内设置的辅助性生产用房,不应设置在厂房内。
       甲、乙类厂房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大,大多以爆炸为主,且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危害性大,应严格控制在此类建筑内设置非必须的生产性辅助用房。这些用房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贴邻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抗爆墙的抗爆和耐火性能应综合考虑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等因素确定。
       4.2.3 本条规定了厂房内设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防止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库房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生产厂房及生产过程造成更大破坏。
       本条规定中的“中间仓库”是为满足厂房内正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原材料或连接上下工序的半成品、辅助材料及成品的周转库房。
       中间仓库的面积、耐火等级等其他设置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4.2.4 本条规定了服务于甲、乙类厂房的变(配)电站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变(配)电站火灾引发相邻的甲、乙类生产厂房产生更大的次生灾害。专门服务于相邻甲、乙类厂房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允许在甲类厂房外一面贴邻厂房建造,但防火墙上不允许有任何开口;对于乙类厂房,允许在该防火墙上设置便于观察设备、仪表运转等情况的甲级防火窗,不允许设置连通门及其他开口。其他规模的变(配)电站均应在甲、乙类厂房外独立建造,且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2.5 本条规定了限制了甲、乙类物品和丙类可燃液体仓库的层数和建筑高度,以便开展灭火救援和降低火灾或爆炸危害。
       4.2.6 本条规定了各类仓库中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的基本要求,以提高防火分隔的可靠性,有效控制火灾的蔓延。
       在丙、丁、戊类仓库内,不限制在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置满足内部物流和人员通行等需要的开口,但要严格限制开口的大小和数量,且这些开口应尽量采用防火门分隔,以确保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2.7 本条规定了在库房内布置其他仓储辅助用房的基本防火要求。允许在仓库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是为方便日常管理必需的用房,如监控室、出入库管理室、工作人员临时休息室、卫生间等。
       服务于甲、乙类仓库的办公室与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在甲、乙类仓库外独立设置。服务于丙、丁类仓库的办公室与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与储存物品的库房或区域完全分隔,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相互间的连通门应为甲级或乙级防火门。防火门的耐火等级要求见本规范第6.4节。
       4.2.8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存在可燃液体流散的场所,以防止流散的可燃液体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经管沟流入或传导至相邻建筑或场所,防止可燃液体经下水道进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或自然水体,避免留下火灾隐患、污染环境。


4.3 民用建筑

       4.3.1 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允许与仓库、生产场所组合建造,不允许设置经营、制作与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场所,以减少火灾危害。
       本条规定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不包括直接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务,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内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库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
       4.3.2 本条规定了住宅与商业设施等其他非住宅功能组合建造时的防火分隔与布置要求。
       住宅建筑的设防标准与其他民用建筑有一定差别,一般要求住宅建筑独立建造。当住宅与商业设施、办公或其他非住宅功能场所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方向和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相互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独立、互不连通。
       本条规定的“商业设施”包括各类经营性商业场所。住宅与不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或其他非住宅功能合建时,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不同功能部分的设防标准应分别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的规定。
       4.3.3~4.3.7 这五条分别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和公共展览厅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在除木结构建筑外的其他结构类型建筑内的楼层位置要求,以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消防救援。
       本规范规定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12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有关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婴幼儿用房的布置楼层位置要求,还需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本规范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床位总数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是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康复与医疗用房”是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本规范规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4.3.8~4.3.10 这三条规定了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布置在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内的楼层位置要求。有关规定是根据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的结构形式和耐火性能,分别参照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其他结构类型建筑的要求确定的。
       4.3.11 本条规定了燃气调压用房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
       燃气调压用房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属于散发可燃气体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应按照甲类生产或储存场所的相关要求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采取相应的防爆与泄压措施和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落实相应的防火和防爆措施。
       4.3.12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内使用燃气部位的布置要求。
       可燃气体使用场所要防止燃气泄漏所产生的危害,应通过合理的布置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直接对外的通风和泄压条件,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建筑内积聚,避免对相邻区域产生更大的危害,并要便于事故处理和消防救援。
       4.3.13 生物安全实验室根据实验室所处理对象的生物危险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划分为4级,其中一级对生物安全隔离的要求最低,四级最高。本条规定了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其他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的防火分区划分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4.3.14 本条规定了交通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的乘客公共区、交通换乘区或通道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
       交通设施中的公共区是在建筑内向乘客开放并供乘客使用的区域,包括进站和出站集散厅、候车厅(室)、售票处(厅)、行李和包裹托取处(厅)、旅客服务设施(问讯、邮电、商业、卫生)等。
       4.3.15 本条明确了商店营业厅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和高层建筑内时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商店营业厅仅设置在多层建筑(包括与高层建筑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的裙房)的首层,其他楼层用于火灾危险性较营业厅小的其他用途,或所在建筑本身为单层建筑,营业厅与其他功能区域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设置各自独立的疏散设施时,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可以为10000㎡。当商店营业厅同时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防火分区应按照本规范第4.3.16条的规定确定。
       当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本条规定的条件应注意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有关允许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的关系。当按本条要求划分防火分区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允许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降低时,商店营业厅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仍要符合本条的要求。
       4.3.16 本条规定了其他各类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
       在建筑中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以有利于灭火救援、减少火灾损失。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规定,考虑了主动防火与被动防火之间的相互补偿。
       4.3.17 本条针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要求采取较防火分区更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以减小实际工程中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非实体防火墙分隔带来的巨大火灾风险。
       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的建筑面积、配套商品储存库房的建筑面积及设备房等其他为商店正常运行配套服务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相邻布置的汽车库或独立分区的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分隔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商店的可靠、有效措施及其具体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4.4 其他工程

       4.4.1、4.4.2 这两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内配套商业设施、非地铁功能设施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
       本规范既考虑了公众出行和生活的方便,也注意到地铁车站公共区为人员聚集的场所和火灾风险性高的情况,必须严格控制非地铁车站功能设施的布置。有关配套商业设施、非地铁功能设施布置的其他防火要求及车站公共区与设备区、非地铁功能设施的连通方式和具体防火分隔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地铁车站内不同功能区域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从站台层到站厅层穿越非地铁功能场所的楼梯或扶梯及设置在站厅公共区非付费区内联系非地铁功能场所的通道、开口、楼梯或扶梯,与所联系空间分别处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和功能区,要采用防火墙或与防火墙防火性能等效的措施分隔,以保证不同功能区各自的消防安全。
       4.4.3 本条规定了地铁工程中重要用房的布置与防火分隔要求。本条规定的地铁工程中的场所均应为火灾时需要继续运行的房间。
       车站控制室、重要电气设备用房以及火灾时仍需运作的房间,对确保地铁安全、正常运行和在故障或发生火灾时顺利展开消防救援行动至关重要,应分别单独设置,以确保这些部位不会受到其他区域火灾的影响,防止变电所和配电室等一些火灾危险性较高的部位在发生火灾时影响到车站公共区等区域的安全。
       4.4.4 本条规定了在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建筑时的防火分隔要求,以既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又保障消防安全。车辆基地通常占地面积大,车辆基地的建筑主要为存放、检修和维护地铁车辆服务,火灾危险性大部分较低。
       4.4.5 公路隧道和城市交通隧道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等辅助用房是保障隧道日常运行和消防救援的重要设施。当这些辅助用房和疏散通道设置在隧道内时,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以减小对隧道安全运行的影响,以及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对这些房间或区域的影响。


5 建筑结构耐火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建筑耐火的基本性能要求。
       建筑的整体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发生较大破坏或垮塌的根本,建筑结构或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整体耐火性能的基础。采用耐火等级对房屋建筑的耐火性能进行分级,可以更合理地确定不同类别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级和建筑中相应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要求、不同工程的结构耐火性能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内的火灾具有烟热难以排出,火场温度高、烟雾大,火灾延续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特点,需要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以保证顺利展开救援工作,保障建筑结构和救援人员的安全。
       5.1.3 本条规定了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上人屋顶及建筑高度大于100m建筑的楼板应具备的最低耐火极限。
       建筑的高度越高,火灾扑救难度越大、火灾延续时间越长,对建筑自身耐火性能的要求越高。一些特殊建筑和建筑内的一些特殊部位的楼板,如丙类仓库、避难层等还需根据防火需要提高其耐火极限。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人员在火灾时临时避难、开设消防救援阵地,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顶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本条规定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上人平屋顶上屋面板的最低耐火极限。相应地,这些建筑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应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5.1.4 当前,不少建筑结构设计均未对建筑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进行验算或验证,而受试验条件等的限制,工程中大部分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性能难以完全通过试验直接确定,给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带来一定隐患。因此,本条要求对各类建筑构件或结构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以确定其具有要求的耐火性能或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5.1.5 本条规定了大型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最低耐火等级。
       当这些汽车库、修车库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除设置在地下室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照一级确定;当汽车库仅设置在地下室时,建筑的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仍可以根据其实际功能和建筑高度确定。本规范规定的“高层汽车库”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设置在距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楼层上的汽车库。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和II、III类汽车库停车数量较多,一旦遭受火灾,损失较大。II、III类修车库有修理车位3个及以上,并配设各种辅助工作间,变电站起火因素较多,对保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商业经营等活动十分重要。
       5.1.7 裙房与高层建筑属于同一座建筑,结构相互联系,一旦出现结构破坏将影响高层建筑主体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且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 工业建筑

       5.2.1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的厂房和仓库。本规范未明确耐火等级的厂房和仓房,可以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其耐火等级;当本规范的规定低于技术标准的要求时,还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5.2.2 本条规定的厂房和仓库均为发生火灾后易造成较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建筑。
       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大于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具有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等共同特点。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是指价格昂贵、稀缺的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
       5.2.3 本条规定的建筑为建筑规模小,总体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
       5.2.4 物流建筑以丙、丁类物品收发、储存、装卸、搬运、分拣、物流加工等活动为主。本条规定了丙、丁类物流建筑耐火和布置的防火要求,以保障物流建筑的消防安全。物流建筑的耐火等级除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

       5.3.1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中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的基本范围。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为服务范围、政治和社会影响大的广播影视工程建筑,遭受火灾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这些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从严。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为生物安全最高级别的实验室。上述建筑的耐火性能应按照最高设防等级确定。
       5.3.2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二级的民用建筑。这些建筑主要为发生火灾会导致较大人员伤亡、较大社会影响、较严重后果的建筑。
       5.3.3 本条规定了耐火等级应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这些建筑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建筑应按照二级耐火等级建造,但考虑到这些建筑的规模差异大,只规定了最低的耐火等级要求。建筑的耐火等级表征了建筑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性能,对于城镇中心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通过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防止因一座建筑发生火灾而蔓延成大规模的街区火灾。


5.4 其他工程

       5.4.1 地铁的地下出入口通道是出入地铁车站的安全疏散通道,属于地下车站建筑的一部分。地铁控制中心是负责一条或若干条轨道交通线路平时运营和应对灾害的调度指挥中枢,主变电所对保证线路正常运营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严格要求。地铁地上车站的耐火等级可以按照相应规模和高度的民用建筑确定,但作为人员聚集的公共建筑,不应低于三级或为耐火性能相当的木结构建筑。
       5.4.2 交通隧道的空间狭长且相对封闭,火灾的烟热排出困难,外部消防救援受限。不同类型的交通隧道,通行的车辆类型、车流量有较大差别,且不同封闭段长度、不同位置和施工方式的隧道、交通方式等对隧道结构耐火性能的要求也不同。不同类别隧道结构体的耐火性能需要综合上述因素和内外部消防措施与救援力量、隧道的重要性、修复难度等情况确定,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5.4.3 服务于城市交通隧道的设备用房,主要包括隧道的通风与排烟机房、水泵房、变电站、消防设备房等;其他地面附属用房,主要包括收费站、道口检查亭和运营管理中心等。这些用房中的重要用房以及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在火灾情况下担负着消防救援的重要作用,需确保这些用房的防火安全。其他交通隧道相关用房和设施的耐火等级要求,可以比照本条规定确定。设置在隧道内的设备房、避难间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地下、半地下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确定。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6.1 防火墙

       6.1.1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结构安全和构造及防火封堵的基本要求,以防止防火墙因其支承结构发生破坏而倒塌或失去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
       要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发挥作用,应确保防火墙的结构安全,相应支承框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是否需要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和高出屋面或凸出外墙,要根据屋面和外墙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且对不同用途、建筑高度以及不同耐火极限的屋面板的建筑有所区别。
       防火墙上一般不应开口。除本规范明确不允许开口的防火墙外,其他防火墙上为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必须设置的开口应采取能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如设置甲级防火窗、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防火分隔水幕等。
       6.1.2 防火墙自身的结构安全是保证其发挥作用的基础,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性能要求。防火墙一般为自承重墙体,符合要求的承重墙也可以用作防火墙。防火墙的厚度、高度、内部构造以及与周围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保证其在任意一侧受到侧向压力或水平拉力作用时,均不会发生破坏或垮塌。
       6.1.3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对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及其他火灾强度大、延续时间长的场所或建筑,应根据实际火灾危险性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6.2 防火隔墙与幕墙

       6.2.1 本条规定了防火隔墙构造的基本要求。
       防火隔墙主要用于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用途或火灾危险性的房间之间的分隔,耐火极限一般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求。防火隔墙要尽量采用不燃性材料且不宜自墙体上设置开口,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木结构建筑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允许采用难燃性墙体。
       6.2.2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防火隔墙结构缝隙的防火封堵要求,以阻止火势越过防火隔墙蔓延。
       住宅建筑中的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体是重要的防火隔墙,其他各类防火隔墙也是控制火灾在不同火灾危险性区域之间蔓延的主要设施,均需要确保其防火分隔的完整、有效。
       6.2.3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立面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防止火势通过外墙开口上下或横向蔓延。
       建筑外窗等外墙上的开口是火灾通过外立面蔓延的主要途径,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从室内通过窗口等外墙上的开口向上、向下或横蔓延。主要的防火措施有:设置一定高度或宽度的窗间墙、防火挑檐或防火隔板,采用防火窗或防火门等,少数可以采用水幕等分隔和保护;对于木结构建筑与可燃性、难燃性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还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6.2.4 本条规定为建筑外幕墙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势经外幕墙内的空腔蔓延。
       具有空腔结构的建筑外幕墙会导致外幕墙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不仅热烟和火焰局限在空腔内,而且易产生烟囱效应,甚至外幕墙自身燃烧并熔融滴落,使火势蔓延迅速扩大,扑救难度大。幕墙的防火分隔和封堵措施应根据不同幕墙构造和材料确定,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封堵构造措施。


6.3 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6.3.3 这三条规定了建筑内各类竖井的基本防火要求,以保证建筑竖向防火分区的有效性,防止火势通过竖井蔓延。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电梯井等竖向井道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有的自身还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建造时要将不同类别的竖向井道独立设置,并使竖井的井壁具备一定耐火极限。建筑内的每个电梯井均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允许敷设、穿越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并且电梯层门应具备足够的耐火完整性能。
       为有效阻止火势在竖井内的蔓延,防止产生烟囱效应而加剧火势并导致快速蔓延至多个楼层,除不允许在层间隔断的竖井外,需在竖井的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和防火封堵组件等分隔和封堵。防火封堵组件应能与相应构件或结构协同工作,具有与封堵部位构件或结构相当的耐受火焰、高温烟气和其他热作用的性能。不同管线在竖井内的敷设和防火要求,还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3.4 本条规定了电线电缆、电气槽盒等及各类管道(如给水排水管道、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除尘管道及其他工艺管线、各类通风和防排烟管道)在建筑内穿越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封堵要求。
       各类建筑内敷设的各类管线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楼板处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处的孔洞和缝隙,均需要采用防火封堵组件封堵,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各类缝隙和孔洞封堵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规定确定。
       6.3.5 本条规定了各类通风和排烟管道在穿越建筑内不同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分隔与封堵要求,以防止烟气和火势经管道蔓延到不同防火分隔区域。
       建筑内防排烟系统的风管和排烟管道、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楼板处以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处均需要设置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措施,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不同通风管道在穿越墙体、楼板等防火分隔处的防火措施不同,具体措施及相关技术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6.4.1 防火门尽管具有防火密封条,但该密封条需要达到较高的温度才会膨胀将门缝封堵,在温度较低情况下不能有效阻止烟气透过。普通门没有严格的烟密闭性能要求,在火灾条件下难以保证宿舍、公寓、老年人照料设施、旅馆建筑中居室内人员的安全。本条规定了防火门、防火窗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居住建筑等具有住宿功能的房间门在正常情况下关闭后的防烟性能,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减少烟气对人员的危害。建筑内门、窗在正常使用时的启闭状态可以根据使用需要确定。
       6.4.2、6.4.3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应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的通用要求,以确保相应防火分隔部位的分隔有效性,有效阻止火势蔓延。除本条规定外,本规范其他条文对设置甲级防火门的部位还有具体规定。
       疏散楼梯间是火灾时人员从建筑内疏散到室外的疏散安全区,消防电梯的前室对于保障消防救援行动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这些区域均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防烟性能,楼梯间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一般都要求不低于2.00h。因此,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均要求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仓库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的设置与其他建筑有所区别。一般仓库中的库房通过疏散走道将建筑楼梯层上疏散楼梯间连通,不在库房内直接设置疏散楼梯间,以提高疏散楼梯的安全性能。
       6.4.4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各类竖井在楼层上设置的检查门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灾通过竖井蔓延。本条规定的竖井检查门的耐火性能要求,基于竖井在每层楼板处均有水平防火分隔。对于在楼层位置没有水平防火分隔的竖井,如燃气管道井、通风管井等,检查门的耐火性能应根据竖井及检查门所在位置的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的高度等确定,且不应低于乙级。
       6.4.5 本条针对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特殊分隔需要,规定了特种门使用时的耐火性能要求。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厚重、不灵活,不便于紧急情况下开启,不应用作商场、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可以根据使用功能和分隔需要使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但这些门位于防火分隔处时,应具有与防火分隔部位耐火要求相当的耐火性能。
       6.4.6、6.4.7 这两条规定了在建筑中需要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窗的部位。
       防火窗一般用于建筑间防火间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窗、屋顶天窗以及建筑内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的观察窗、工艺窗和需要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其他外墙开口。不同部位对防火窗的耐火性能要求不一样。对于一些特殊位置的防火窗,耐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4.8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用于防火分隔时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防火卷帘一般用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尺寸较大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保持敞开的开口。
       6.4.9 防火玻璃墙可用于替代防火隔墙。本条规定了防火玻璃墙作为一种防火分隔构件应具备的基本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5.1、6.5.2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部装修涉及消防安全的禁止性要求。
       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在建筑使用期间应始终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符合建筑设计要求的出口和通道的宽度值、消防设施的保护范围及防火分隔,不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6.5.3 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是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供人员疏散和避难、消防救援人员进出火场和修整与避险的重要区域,应严格控制其中的火灾荷载。本条规定建筑内这些区域中主要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6.5.4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房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主要考虑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等各类消防设备用房的重要性,尽可能减少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火灾荷载和火灾蔓延危险。
       6.5.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多年来一直是容易发生火灾并且常导致人员伤亡的场所,也是消防安全监管的重点场所,需要严格控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6.5.6 交通建筑中的公共区为人员聚集的场所,特别是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区域,容易因火灾产生严重的后果。为降低因使用可燃或难燃材料对人员安全的影响,本条规定了交通建筑中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公共区域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的基本要求。
       6.5.7 本条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类生产场所,甲、乙、丙类储存场所,部分丁类生产场所中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本条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仓库不仅内部火灾荷载高,而且火灾危险性大,应严格限制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具有高温作业的生产场所,主要限制其中高温作业影响范围内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6.5.8 本条规定了建筑外部装修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降低火灾沿建筑立面蔓延的危险,减少外部装修对消防救援行动的影响。
       建筑外部装修、广告牌设置和灯光工程是引发火灾和导致火灾沿外立面蔓延的主要原因,也是影响消防救援时排烟、排热以及破拆、人员救助的主要障碍。在建筑外部装修时,应结合外墙上消防救援口和消防扑救面的设置采取有利于消防安全的装修材料和方案。


6.6 建筑保温

       6.6.1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外保温系统的基本防火要求。采用难燃和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外墙和屋面外保温系统被引燃后会导致火势沿建筑立面或屋面蔓延,特别是具有空腔结构的保温系统,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构造措施将着火区域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在可燃、难燃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外表面应设置防止飞火及外部火源直接引燃的防护层。建筑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要尽量采用燃烧性能高的材料,但不允许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材料或制品。
       本条要求不包括按照本规范第6.6.2条规定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一体化建筑外墙。
       6.6.2 本条规定了保温结构一体化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基本防火要求。
       本条规定的保温系统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或楼板共同作为建筑构件使用。本条中的“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为保温层及其两侧墙体或楼板构成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
       6.6.3 本条规定了飞机库的内、外墙体和屋顶内、外保温系统等的防火要求。为满足实际功能要求,并考虑到门的火灾贡献小,允许飞机库的大门及采光材料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材料。
       6.6.4、6.6.5 这两条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A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关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可只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当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仍可以按照标准对该建筑的有关要求确定。
       6.6.6、6.6.7 这两条规定了不同高度建筑中无空腔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条文中“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是指类似薄抹灰外保温系统,即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均无空腔的保温系统。其中,采用粘贴方式施工法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可以不视为本条规定的空腔。
       6.6.8 本条规定是对不同高度建筑中有空腔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条文中“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指在类似建筑幕墙与建筑基层墙体间存在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6.6.9、6.6.10 内保温系统位于建筑室内,应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尽量减少使用难燃保温材料,降低保温材料的烟气毒性。


7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
       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疏散楼梯的形式,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和避难区域的防火防烟性能等,对于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至关重要,而这些与建筑的高度、层数或一个防火分区、房间的大小及内部布置、室内空间高度和火灾荷载等关系密切。建筑的疏散和避难设施应结合区域内使用人员的特性、平面布置和疏散规划和上述因素合理确定,使之在火灾时能为人员疏散和避难提供安全保障,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避难的要求。
       7.1.2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出口、疏散楼梯设置的关键性能要求。
       一个区域设置多个疏散出口时,要求分散布置,以保证火灾时人员具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多个楼层的建筑,无论位于地上还是地下,建筑各层的用途和使用人数均可能各不相同,各层所需疏散宽度会有所差异。因此,沿人员疏散顺序使用的疏散楼梯,从楼层的安全出口开始至楼梯间再到下一层(或上一层)楼梯间,每一层疏散楼梯的宽度均应依次不小于前者,以确保人员疏散过程中不会发生拥堵而延误安全疏散时间。
       7.1.3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原则和基本性能要求。
       疏散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空间高度和平面布置的要求,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不同耐火等级建筑可以有所区别。
       本条的房间不包括具有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的展览厅、营业厅、观众厅、开敞办公区、候车厅等类似场所,以及生产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建筑中的库房。
       7.1.4、7.1.5 这两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和最小净高度等的基本要求,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需要。第7.1.4条规定的各类设施的宽度均为最小净宽度,对于有特殊要求者,应在此基础上增大。
       本规范规定的疏散出口门为设置在建筑内各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或安全出口的门,包括疏散楼梯间、电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等。
       在疏散楼梯等的中间加设中间扶手且设置栏杆扶手,可以保证通行宽度不至过宽,防止人群疏散时因失稳跌倒而发生踩踏等意外情况。
       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利于人员快速、安全地疏散。建筑内所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人行走时的行为习惯,能起到引导作用,但要避免被建筑构配件和火灾烟气遮挡。
       7.1.6、7.1.7 这两条规定了疏散门的形式和基本性能要求,以避免疏散门设置不合理导致人员受阻或不能安全疏散。
       侧拉门、卷帘门、旋转门或电动门,包括帘中门,在人群紧急疏散情况下不能保证安全、快速疏散的,不允许用作疏散门。为避免在疏散时由于人群拥挤而压紧内开门扇使门无法开启,要求担负疏散人数较多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应具备在火灾时能从室内外任何一侧开启的功能,不应因平时的管理和限制导致疏散门无法在火灾时开启。
       7.1.8 本条规定了疏散楼梯间的通用设置要求。
       疏散楼梯间是建筑内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主要竖向通道,应防止在楼梯间内发生火灾或火灾通过楼梯间蔓延。凡可能引发火灾或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均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中允许设置水表、电表、气表、可燃气体管道等,但应采取防止管道意外损伤发生泄漏的措施,设置位置不应影响人员疏散和正常通行。楼梯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耐火楼板等与相邻区域分隔,使之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并通过设置外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等,使之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
       除住宅建筑受平面布置限制需要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外,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和排烟窗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7.1.9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的平面位置要求,以确保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连续、畅通、快捷、安全,并避免人员错过避难层。
       7.1.10 本条规定了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
       对于地上建筑,当疏散设施不能使用时,紧急情况下还可以通过阳台、外廊、屋面或外墙开口等处逃生,而地下建筑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向上疏散。因此,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应根据其竖向疏散高度确定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防烟性能。疏散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需合理分隔,以有效防止疏散人员误入地上楼层或地下楼层。
       7.1.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室外疏散楼梯的基本设置要求。
       室外疏散楼梯设置应避免倾斜角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导致不安全,防止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或烟气直接作用于疏散楼梯,影响人员疏散。室外楼梯主要辅助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开展消防救援。
       7.1.12、7.1.13 这两条规定了在发生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的基本性能和设置要求。建筑内的普通客(货)电梯一般不具备防烟、防火、防水性能,电梯井在火灾时可能会成为加速火势蔓延扩大的通道,不能用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
       当采用电梯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的性能和电梯的建筑设置均需要满足消防电梯的相关要求。在消防电梯前室内设置非消防电梯时,非消防电梯本身的防火性能也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以防止非消防电梯发生火灾影响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导致人员的疏散时间长,应设置避难层,以便为人员安全疏散和避难提供必要的停留场所。本条规定的第一个避难层设置高度,主要为适应目前我国主战举高消防车的救援能力。
       7.1.15、7.1.16 这两条规定了避难层、避难间的基本性能和关键防火措施。
       7.1.17、7.1.18 这两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形式和汽车库内的最大安全疏散距离。


7.2 工业建筑

       7.2.1 本条规定了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基本数量要求。
       要求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其中一个出口不可用时仍具有其他路径和出口可以疏散,是保证人员疏散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具体设置位置,还需要根据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等经计算后合理确定。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面积较小和疏散人数较少的防火分区,允许设置1个安全出口。
       7.2.2 本条规定了厂房的疏散楼梯形式。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竖向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需要时间长,应使疏散楼梯间具有更高的防烟性能,以保障人员在楼梯间内的疏散安全。疏散楼梯间的形式要综合考虑建筑的火灾危险性、高度和设置部位等因素确定。
       7.2.3 本条规定了仓库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基本数量要求。
       仓库的安全出口一般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当一座仓库采用分间库房通过共用疏散走道和共用疏散楼梯间布置时,可以不要求按照防火分区设置,但每间库房仍应按照本条规定的面积确定相应的疏散出口数量。
       7.2.4 本条规定了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形式。
       多层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形式不限,但考虑到乙类、丙类仓库的可燃物数量大,丁类仓库也存在一定可燃物的情况,开敞楼梯间不应直接设置在这些仓储建筑中的库房内。


7.3 住宅建筑

       7.3.1 本条针对单元式住宅建筑规定了住宅建筑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对于通廊式住宅建筑,主要根据疏散距离要求确定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
       7.3.2 本条规定了不同条件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楼层上需直接开向楼梯间前室的户门应具有与其他建筑楼层上通向前室的门相同的耐火性能。楼层上允许开向前室的门的数量等,可以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本条规定未严格要求户门应为防火门,主要是基于实际建筑使用需要和保证住宅应具备的基本防火性能。实际建筑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用防火门。


7.4 公共建筑

       7.4.1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基本设置数量,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本条规定的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疗养院,这类疗养院应按照旅馆建筑考虑。

       7.4.2 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疏散门的基本设置数量。
       本条规定的“其他用途的场所”是指除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外的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不包括相应的办公室、配套的辅助用房、教师用房等。
       7.4.3 儿童对疏散设施的要求与成人有所区别,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消防救援,应严格控制,并应为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避免儿童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7.4.4、7.4.5 这两条规定了各类公共建筑中室内疏散楼梯的基本形式。
       这两条规定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无论楼层的建筑面积多大或层数多少,均不应采用开敞疏散楼梯间并按照上下层连通开口考虑。
       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连通的楼梯间具有较好的通风条件,能防止烟气进入或在楼梯间内积聚,此类楼梯间可以不采用封闭楼梯间。
       本规范规定的“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设置该款前述用途场所的建筑、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前述建筑或场所类似或疏散人员数量、特性及火灾危险性与前述场所类似的建筑。
       7.4.6 本条规定了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应具备足够数量的疏散门,并相对均匀分布。
       在实际工程中,要注意协调每个疏散门的人流股数和疏散时间控制的关系,并根据每个疏散门平均负担的疏散人数,校核和调整每个疏散门的宽度。
       7.4.7 本条规定了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各类公共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疏散总净宽度的确定方法和计算指标。
       疏散人数是确定疏散宽度的关键参数,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和建设地点等因素合理估计和确定。计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时,可以仅以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
       7.4.8 医疗建筑的用途决定了其中有部分人员在火灾时难以及时疏散出建筑物,需要为这些人员提供临时避难的场所。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消防电梯前室,但不应利用合用前室,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避难间的可用面积应考虑消防员、医护人员、家属所占面积和病床所占面积。


7.5 其他工程

       7.5.1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公共区疏散设施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便根据车站的具体情况确定足够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站台至站厅公共区或出地面的楼(扶)梯组数和总输送能力应按照站台上的乘客能在4min内全部撤离站台,6min内所有乘客能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配置。站台上的疏散总人数应为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与站台上的全部候车人数。
       7.5.2 本条规定了地铁车站的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地铁车站站厅公共区的出入口同方向设置时,若两个出入通道在站厅内的入口水平距离近,会出现疏散人员拥堵,影响安全疏散。
       站台设备管理区可利用设备管理区外的走道,通过端门向站台公共区疏散。但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必须设置1个独立的直达室外的安全出口。
       7.5.3 本条规定了地铁区间隧道的疏散设施设置要求。
       当列车在地下区间发生火灾,又不能牵引到相邻车站时,乘客要就近弃车疏散。由于区间隧道一般较长,难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积极利用相邻区间疏散,并在区间设置疏散平台和在相邻区间隧道之间设置联络通道,将乘客疏散到另一条非着火隧道内,再疏散到邻近车站,最后到室外地面。同时,联络通道也为消防救援人员通过非着火隧道经联络通道到达着火隧道展开救援提供条件。相邻两条联络通道的间距应综合考虑隧道的几何条件、通风与防排烟条件、隧道建造方式、隧道位置等因素确定,并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7.5.4 地铁车站的出入口大多具有人员进出控制功能,这些控制人员进出的设施应能在车站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联动控制自动释放。地铁的出入口包括公共区的出入口门、进出口闸、设备区的出入口和消防专用出入口等。
       7.5.5 本条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的出入口设置要求,这些出入口包括不同舱室的人员疏散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有关出入口的间距和具体尺寸等要求,可以根据城市管廊工程中不同舱室的火灾危险性及管廊的建设位置环境条件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8 消防设施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1 本条规定了建筑有关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要求。
       建筑消防给水主要由消防水源、给水管道、控制阀门和消防水泵等构成,灭火设施和器材包括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灭火器及其他灭火器材等。建筑应设置与建筑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
       8.1.2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各类消防设施与器材应满足的基本功能目标和性能要求,是各类建筑在确定消防设施类型及其性能的基本原则。建筑中设置的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消防设施应与建筑内的火灾特性、空间和环境条件、防火目标等相适应。
       8.1.3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固定灭火设施的基本性能要求,以确保灭火设施有效并能安全可靠运行。
       固定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炮灭火系统、厨房自动灭火设施等,主要用于抑制、扑灭建筑内初起火灾或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冷却等。
       8.1.4、8.1.5 这两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基本设置范围,以保证消防车在灭火时能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快速取水。第8.1.5条规定的“高架桥”,主要为在灭火救援时用于消防车停靠取水或灭火救援场地的市政高架道路、车站候车楼或民用机场航站楼等建筑中的高架桥。
       8.1.6 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范围。
       城市交通隧道绝大部分处于市政给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隧道的消防给水主要依靠市政给水系统保证。四类隧道和通行人员或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为隧道封闭段长度短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隧道,可以利用消防车自带水或灭火剂等扑救,不需单独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8.1.7 室内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内初起火灾的主要灭火、控火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基本范围。本条第9款规定的“地下区间”不包括地铁工程中地面线路局部下穿市政道路或穿越山体,隧道的两端都是敞口且长度不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
       8.1.8~8.1.10 这三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
       第8.1.9条第11款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包括兼作人民防空工程的地铁地下车站公共区。
       8.1.1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基本场所或部位。
       雨淋灭火系统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一种类型,主要用于扑救燃烧猛烈、蔓延快的火灾。本条规定的“厂房”和“仓库”主要是指具有上述火灾特征的车间和库房,该类厂房和仓库中的其他火灾燃烧和蔓延速率较低的部位或场所可以采用其他适用类型的灭火设施。
       
8.1.12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及其基本设置要求,以便消防车到场后能充分利用建筑物内的既有消防给水系统和水消防设施。消防水泵接合器主要用于连接消防车,并通过消防车加压向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水灭火系统或设施供水。


8.2 防烟与排烟

       8.2.1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基本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在发生火灾时需保证人员疏散与避难安全的区域,包括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域与连接走道、避难间、避难走道、专用消防通道等。
       建筑内这些部位的防烟设施采用何种类型及相应的系统设计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等标准的规定。
       8.2.2、8.2.3 这两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各类工业和民用建筑内应设置排烟等烟气控制设施的基本场所或部位。
       排烟旨在将火灾产生的有毒烟气和热量尽快排出到室外,为人员疏散、消防救援提供有利条件,减轻对建筑结构的热作用。建筑内这些部位的烟气控制设施采用何种类型及相应的系统设计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等标准的规定。
       8.2.4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城市交通隧道。
       隧道的空间特性决定了其火灾排烟困难,导致灭火、疏散难度大,火灾延续时间长,应针对隧道条件设置相应的排烟设施,以尽快排出火灾的烟和热。四类城市交通隧道和其他交通隧道的排烟可根据其所在位置及隧道结构形式、外部救援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城市交通隧道辅助用房的排烟设施,应根据本规范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相应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类似火灾危险性场所的排烟设置要求确定。
       8.2.5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中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设置排烟设施的基本要求。这些建筑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地铁车站、隧道工程的辅助用房、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辅助用房等。


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1、8.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早期发现火灾信息,及早发出火灾警报,通知人员疏散、灭火或联动相关消防设施的功能。这两条规定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或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的场所或建筑,是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范围。
       这两条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两条未规定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报警或警报装置、火灾探测器的类型及系统设计的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内的环境条件、使用人员情况、可燃物类型和火灾特性等因素,根据本规范第8.1.2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8.3.2条规定的商店不包括菜市场、建筑面积小于100㎡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建筑、住宅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该条规定的托儿所不包括设置在家庭内,由家庭看护的托儿场所;该条规定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用房;该条规定不包括出租客房数量少于15间(套)的旅馆建筑。
       8.3.3 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各类生产厂房、仓库中存在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公共建筑中存在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等,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燃气用气部位。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不应采用循环空气的场所,以预防在这些场所内形成爆炸危险性混合气体。
       建筑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场所,应设置通风系统,并且在通风机前一般应设置净化空气的过滤器,只有当排出的空气中不再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并符合职业健康等要求时,该场所的空气才可循环使用。同样,存在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场所只有当排出的空气不再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时,该场所的空气才可循环使用。
       有些建筑尽管不是甲、乙类厂房或仓库,但当建筑中存在甲、乙类生产场所,或者存在储放或需要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质的场所,且在生产、存放、使用过程中会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等爆炸危险性物质时,这些场所内的空气也不允许循环使用。
       9.1.2 本条规定了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通风、排风设备布置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避免经排风设备排出的可能含有可燃气体、蒸气的空气又经送风机送回或送入其他场所内而形成消防安全隐患。
       服务于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和纤维的场所的排风和送风设备,不允许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一般也不允许与为其他场所服务的送风设备、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3 本条规定了在各类建筑中敷设用于排出含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等物质的风管穿越防火分隔处的防火要求,以保证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的有效性,防止通过排风管道将爆炸危险性场所的火灾或爆炸引至其他场所。


9.2 供暖系统

       9.2.1 本条规定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具有可燃粉尘、纤维、气体或蒸气爆炸危险性场所的供暖方式以及供暖设备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预防明火、高温供暖装置引发火灾或爆炸。
       9.2.2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不应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基本场所,以预防不能完全排出的爆炸危险性物质在场所内逐渐积累而形成爆炸隐患。这些场所主要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供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
       9.2.3 本条规定了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场所的防火和防止发生爆炸的安全要求。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具有炽热表面,加热与辐射管道温度高,应与可燃物保持足够的距离。燃烧器工作时会放散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等产物,当燃烧不完全时,还会生成一氧化碳,设置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换气条件,以便及时排出有害气体。此外,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装置应具有应急关断燃气气源、防止燃气泄漏与点火装置爆炸的安全措施等。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3.1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采取通风措施的基本场所,以防止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本条主要针对各类建筑内易挥发出可燃蒸气的甲、乙类物质,易泄漏甲、乙类可燃气体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粉尘、纤维并能形成爆炸危险性气氛的场所,包括建筑中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商业燃气用气场所。机械通风的方式应根据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的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9.3.2 本条规定了应单独设置通风系统(包括排风系统)的场所,以预防因易燃易爆物质在排风管道内富集并将在通风系统内发生的燃烧和爆炸引至其他场所。
       通风系统的设置既要防止甲、乙类厂房或仓库中的易燃易爆物质经管道系统进入其他防火分区,防止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也要防止建筑中存在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通过排风管道窜入其他房间。
       9.3.3 本条规定了用于排出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防止形成爆炸危险性条件。
       本条规定既要求用于排出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纤维的排风系统的管道、设备等要采取静电接地等静电防护措施,又要求管道等要采用金属管道等导电性能好的材料消除静电。在设备布置上,不允许将排风设备布置在地下和半地下,避免将爆炸性物质引入通风条件差的场所。


10 电 气

10.1 消防电气

       10.1.1 本条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等级和保障供电可靠性的基本要求。
       特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其供电电源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的规定。
       10.1.2 本条根据建筑火灾的扑救难度、建筑的功能及其重要性、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能的危害与损失、消防设施的用电情况,规定了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照不低于一级负荷供电的基本范围,以保证这些建筑消防用电的可靠性。
       本规范中的“消防用电负荷”包括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需使用电源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
       10.1.3 本条规定了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照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的基本范围,以保证这些建筑消防用电的可靠性。
       10.1.4 本条规定了各类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最小连续供电时间,是确定相关备用电源容量的主要依据。
       为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用电安全可靠,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要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所需持续供电时间。
       本规范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包括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10.1.5 本条规定了消防供电线路和消防电源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
       为保证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正常发挥作用,不仅要保证消防电源的容量满足要求,而且要保证电源及其供配电线路的可靠性,使消防供电回路与非消防供电回路各自独立。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要按照建筑内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持续运行时间最长者确定,且不应小于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或对应消防用电设施所需持续供电时间。当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另有较本条规定的时间长者,还应符合其他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建筑的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建筑内相应消防用电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
       10.1.6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的基本要求,以避免配电干线故障影响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可靠性。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用电设备,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10.1.7 本条规定了消防配电线路的关键防火性能要求。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型是否合理,线缆的耐火和防火性能高低、线路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消防配电线路应根据建筑中不同位置的环境条件和可能的火灾环境,选择相应燃烧性能或阻燃性能和耐火性能的电线电缆,并根据不同敷设方式采取符合防火要求的保护措施,以保证供配电线路在设计的火灾延续时间等供电时间内能够持续供电,具体设计、敷设方法和防护措施等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10.1.8 本条规定了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基本范围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性能要求,以有利于人员安全、有序疏散。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性能要求和具体设置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10.1.9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疏散照明的主要部位和场所,使这些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具有较好的疏散照明条件,便于快速疏散。
       本条规定的这些部位是建筑内人员在疏散时必须经过的主要路径和节点,这些场所是建筑内同一时间可能聚集的人数较多、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混乱和拥堵等情况的区域。疏散照明的具体设置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10.1.10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基本照度要求。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照度值越高,越有利于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缩短疏散时间,并有利于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不同建筑或建筑内的不同部位或区域应结合实际疏散环境、空间条件和使用人员的特性等,尽量在本条规定值的基础上提高疏散照明的照度值。
       10.1.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的场所及其基本照度要求,以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后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的操作要求。这些场所主要为在扑救建筑火灾的过程中需要人员坚守和进入并进行相应控制、操作等活动的房间,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这些房间正常照明的照度值要求,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10.1.12 本条规定了设置在各类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要求,以避免潮气或水侵入电器造成损坏,影响消防电气设备和相关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10.2.1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电加热器的防火要求。要求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是一种保护控制,主要用于防止空气调节系统在不送风情况下电加热器仍持续工作引发火灾。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措施是一种强制停止电加热器工作的关键性保护措施,以提高此应急功能的可靠性。
       10.2.2 本条规定了地铁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电力电缆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降低电线电缆的火灾危险性。
       地铁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往往数量多、电压高,是主要的火灾因素,应严格控制并尽可能提高线缆自身的防火性能。
       10.2.3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预防电气线路因敷设不当而引发火灾。建筑中的电气线路应根据供电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功率、敷设环境条件和敷设方式等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避免因敷设不当导致线路老化、破损等而引发火灾。
       10.2.4 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内自身供配电线路和借道电气线路的防火要求,以控制和减少城市交通隧道内的火灾危险源。一般除隧道自用供电线路外,城市交通隧道内不应敷设其他供电线路。
       10.2.5 本条规定了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附近易燃易爆场所和可燃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以预防电弧或架空电力线断线等引发次生火灾或爆炸。
       本条规定的电塔高度应自地面算至电塔上最高一路调设线路吊杆的高度,电杆高度应自地面算至电杆上最高一路电线的高度。


11 建筑施工

       11.0.1 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所需的各类设施、用房、材料等的场地布局要求,以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施工现场队伍多、材料和器具多,人员管理复杂,引发火灾的因素多。施工现场的防火除要防范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外,还应重点控制容易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火源和材料的管理,如施工用油漆稀料、乙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动火和动气作业场所、可燃保温材料和竹木脚手架等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所等,并通过合理的平面布局和间隔以减小相互间的火灾作用。
       11.0.2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相关场所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的基本配置和设置要求。
       建筑施工时间一般较长,所需办公、宿舍、库房等用房的防火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规定确定;在建筑施工的作业场所、固定动火点和可燃材料存放地点和上述临时用房,均应根据其火灾类型配置相应的灭火器、灭火沙与灭火铲等灭火器材;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均应设置相应的疏散楼梯、通道等能够满足人员在火灾时安全疏散的设施。在建工程,特别是埋深或建筑面积较大的地下工程、高层建筑,应随工程进度同步配置相应的消防给水管道,并在楼梯和出入口等便于安全取用的位置设置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卷盘,以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
       11.0.3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建造材料的燃烧性能,以提高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性能。
       本条要求施工临时房屋若采用夹芯板建造应采用不燃性夹芯板,不限制采用木结构建筑,但木结构临时建筑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关防火要求。
       11.0.4 本条规定了未全部停止正常使用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期间的基本防火要求,以减少施工现场火灾,防止施工现场火灾蔓延至仍需正常使用的非施工区域。
       在既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现场,引发火灾的危险因素较多,火灾危险性较高,但相应的消防设施往往已经拆除、改变、关停或受到限制,难以在火灾时发挥作用。因此,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一般应停止整座建筑的正常使用;建筑中在施工期间还必须正常使用的区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因素,结合建筑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防火管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区域在发生火灾和建筑既有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使人员疏散、火灾扑救仍具有良好的条件。
       11.0.5 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现场消防水泵供电和配电的基本性能要求。
       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供水对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十分重要,设置消防水泵的施工现场应保障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并在灭火过程中保持持续供电。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并从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
       11.0.6 本条是对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各类施工现场用临时电气线路和照明器具的选型、敷设和安装,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和物质的使用与存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国家相关防火管理规定,结合建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细化。


12 使用与维护

       12.0.1 本条规定是为保障市政消火栓、建筑的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的安全,避免被机动车撞坏或占用而妨碍消防车在火灾和应急时取水和向建筑供水的需要。在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城镇道路和建筑周围设置室外消火栓的道路沿消火栓一侧、建筑外墙或附近设置消防水泵结合器沿车辆停靠的场地,应留出一辆消防车车位的空间,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提示该区域在任何时候不允许被非消防车辆占用。
       12.0.2 本条规定是保障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随时可用的基本要求,防止这些场地被占用,以保证消防车在救援时能够快速通行,在火灾等应急情况下可以及时展开救援行动。
       12.0.3 本条规定限制在地下和半地下场所内使用和储存甲、乙类可燃液体以及密度较大的可燃气体,避免引发爆炸事故。
       12.0.4 本条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危险性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建筑内的使用与存放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压力容器,钢瓶的最高工作压力取决于它的最高使用温度和充装量,钢瓶的使用温度和充装量过高会使钢瓶内压超高而可能引起瓶体爆炸。
       12.0.5 本条规定的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的房间,包括地上房间和地下、半地下房间。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的措施主要为加强和保证室内通风或排风。
       12.0.6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内主要疏散设施在发生火灾时的可用性和安全性。疏散出口包括各类安全出口、房间的疏散门,疏散通道包括房间内的通道、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坡道、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当建筑内的疏散出口平时需要被锁闭时,应具有在发生火灾时自动解锁的功能。
       12.0.7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常用用电器具的防火要求,以预防和减少因开关、插座安装或使用不当,照明器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等原因引发火灾。


本文转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附件下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