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04
问题一
消防丨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站厅、出入口通道与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之间的连通口应采取何种防火分隔措施?
答:地下车站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非地铁空间的连通口执行《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第4.1.6条的要求,宜采用下沉广场或连接通道等方式连通,不应直接连通。下沉广场的宽度不应小于13m,连接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10m、宽度不应大于8m,连接通道内应设置2道分别由地铁和商业等非地铁功能的场所控制且耐火极限均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注意防火卷帘应设置在10m长通道的两端。
车站出入口在火灾情况时做为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使用,相当于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出入口通道与非地铁功能场所的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应参照执行《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DB 11/1889-2021第4.2.10条的要求,即地铁车站的出入口通道不宜与集中商业等城市其他功能设施直接连通,确需连通处,应设置防火隔间或下沉广场。注意防火隔间及下沉广场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3、6.4.12条的要求。
(由北京城建信捷轨道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曲淑玲提供)
问题二
消防丨用于疏散的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如何取值?
答:用于疏散的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净高不应小于2.1m。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7条,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5条,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综合上述规范要求,用于疏散的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为疏散空间,除了需要满足《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m。
(由北京铁专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刘东平提供)
问题三
质量丨明挖围护结构,通过设置压顶梁参与主体结构抗浮时,是否需要进行裂缝验算?裂缝验算时,是否可按轴心受拉构件考虑?
答:需要进行裂缝验算,不能按轴心受拉构件考虑,应按拉弯构件考虑。
明挖围护结构通过设置压顶梁参与主体结构抗浮时,正常使用阶段其作用和要求等同于抗浮桩,根据《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7.6.2条,抗浮桩应进行桩身抗裂验算和裂缝宽度计算;《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5.8.8条也有相同要求。
主体结构顶板传递给压顶梁的浮力与围护结构提供的抗浮力偏心,会在围护结构顶部产生附加弯矩,因此不能按轴心受拉构件考虑,应按拉弯构件考虑。
(由北京城建信捷轨道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建良 张金柱提供)
文章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