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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之暖通专业 6-8

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2-20


问题六


消防丨请问电动地下车库的设置的排烟系统,每个防火单元是按照一个防烟分区对待还是按照一个防火分区对待?



答:可视为一个防烟分区。

电动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成独立的空间,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2.1条规定,各防火单元可视为一个独立的防烟分区。



(由北京建院京诚建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春玲提供)




问题七


消防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3款“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第4款“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第5款“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丙类库房”,这里的“丙类生产场所”“丁类生产场所”“丙类库房”是指厂房、库房的总面积还是一个生产场所、库房的面积?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3~5款规定中的“丙类生产场所”“丁类生产场所”“丙类库房”均是针对同一个使用空间而言。



(由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小明提供)




问题八


消防丨气体灭火防护区灭火后的排风系统与日常通风系统是否可以共用?



答:气灭灾后排风系统与日常通风系统做好转换可以共用。

进、排风系统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具备平时开启,喷灭火剂前接受消防控制室信号自行关闭所有开口,气体灭火后接受消防控制室信号自动或手动开启的功能;气灭后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下部并应直通室外,并满足《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2.9条、第6.0.4条的要求。

另外,灾后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宜与其他房间的排风系统合用,以防灭火剂通过管道串到其他房间。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实施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3.2.9条、第6.0.4条的强制性废止,但技术要求仍然有效,设计应按其执行。



(由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吕菲提供)


文章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