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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3]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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