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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3-08

京规自发【2024】56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5部门

关于印发《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增强决策科学性,提升社会精细化治理能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责任规划师工作,我委会同首都精神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开展了《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

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增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与专业性,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和精细化治理能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责任规划师由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选聘,是为责任单元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陪伴式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立第三方。

第三条 责任规划师是服务首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协助推进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为责任单元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技术服务,推进多方协商与共建共治,服务城市精细化治理。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单个或多个街道、镇(乡)、片区确定责任单元,应确保全市范围内实现责任规划师服务全覆盖。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责任规划师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责任规划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包括组建市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完善制度建设、开展监督管理、搭建协作平台、推动社会宣传等。

市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负责具体推进全市责任规划师工作,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开展交流培训,建立信息系统,协调和管理各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相关工作。专班成员包括市级相关部门、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行业单位及相关专家等。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机制,落实市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的工作安排,指导和督促各街道、镇(乡)或片区的责任规划师开展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作为统筹管理全区责任规划师工作的平台,负责安排和落实责任规划师的聘任、培训、考评与经费保障工作,编制区级工作细则、完善工作机制等。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建立由区领导牵头的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级相关部门、行业专家等,负责指导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聘请区级总责任规划师,为区责任规划师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七条 聘任主体应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任规划师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为贵任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础资料,协助责任规划师开展规划服务和公众参与等活动,保障责任规划师全过程参与责任单元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在责任规划师选聘时,可建立责任规划师和建筑师等“双师”或“多师”协同机制,强化对街区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空间运行维护等的全方位技术服务。

第九条 鼓励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高等院校等支持责任规划师工作,开展各类交流、培训和公众参与活动。

第十条 鼓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聘任主体党组织、责任规划师,探索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路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责任规划师通过下列方式,为责任单元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

(一)强化调查研究。挖掘与梳理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空间资源高效利用、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的各类需求与问题。

(二)广泛联系群众。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收集群众诉求并形成工作建议。

(三)提供专业意见。为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审查,独立出具书面意见,协助推进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实施。

(四)开展宣教培训。组织开展规划宣传与培训活动,培育公众参与意识,提升基层规划治理能力。

(五)促进多方共治。协助打通政府、市场、公众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规划实施路径。

(六)实施监督反馈。参与规划实施和城市体检评估等工作,收集问题和意见建议并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工作职责外,结合责任片区的实际工作需求和群众诉求,责任规划师可依法承担责任单元内专题研究、可行性分析、规划编制、方案设计、体检评估等相关工作,工作内容与工作经费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各区应根据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多点地区和生态涵养区的不同特点,指导责任规划师结合本区实际开展工作。

首都功能核心区重点围绕中央政务功能保障、疏解减量提质、老城整体保护、街区保护更新、民生改善、城市安全等要求,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街区更新和背街小巷精细化治理等工作。

中心城区重点围绕疏解非首都功能和治理“大城市病”、城乡结合部减量提质增绿、控制城市规模、提升城市品质等要求,推进公共设施增补、公共空间改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城市更新工作,以片区整体更新为载体,不断提升街区建设和治理水平。

城市副中心重点围绕打造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等示范区,推动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主导功能发展,协助推进非首都功能承接与区域协同发展,强化水城共融、蓝绿交织、文化传承的城市空间特色。

多点地区重点围绕区域协同发展、首都功能服务保障,关注集约高效发展、建设规模控制、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提升、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城乡综合治理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协助推动空间提质和产业发展,优化生产和生活空间布局,助力宜居宜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生态涵养区重点围绕生态保护和乡村振兴,维护首都生态安全,参与自然山水和乡村风貌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和防灾减灾行动,推动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建设。


第四章 工作保障与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责任规划师享有以下工作保障:

(一)向聘任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与合同约定职责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根据工作要求,向聘任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获得责任单元内的城乡建设现状信息和规划资料等。

(四)获得聘任主体开具的工作证明。

(五)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六)依据工作职责和合同约定,依法获得报酬。

(七)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委办局,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责任规划师相关工作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

(二)对责任单元内的规划建设活动主动作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三)严格遵守并履行聘用合同。

(四)发挥第三方作用,公平、公正、独立履责。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职业操守。

第十六条 责任规划师违反以下规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传播虚假信息或泄露、发布未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滥用获取信息、参与决策等权利,为自身和所在机构等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为潜在利益主体提供影响市场公平、公正的便利条件。

(四)不得有意误导决策,向聘任主体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虚假、片面或夸大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规划师,可依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追究法律责任;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和责任规划师所在单位,并将有关情况作为责任规划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受聘责任规划师可为个人或团队,通过全职或兼职方式提供服务。原则上责任规划师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应满足:

(一)具备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证书。鼓励在京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团队、规划设计院和建筑设计院等行业单位团队承担责任规划师工作,为驻地附近的街道、镇(乡)、片区提供服务。

(二)熟悉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熟悉城市历史文化和责任单元的基本情况,了解规划审批、土地管理、项目实施等基本程序。

(三)具备3年以上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设计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有丰富的实践积累,擅长沟通协调和跨专业统筹。

(四)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服务,愿意扎根基层并切实保证在责任单元驻地服务的必要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责任规划师的聘用:

(一)责任规划师的选聘和续聘工作,可采用公开招聘、定向委托等形式,并符合聘任主体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责任规划师的首任聘期为1年,任期届满可结合考评情况和属地意愿协商续聘工作,每个续聘期限可为1到3年。责任规划师个人、团队同时服务的责任单元原则上不超过3个。责任规划师团队成员宜覆盖城乡规划、建筑学、结构工程、风景园林、市政交通等不同专业技术领域。

(三)由聘任主体与责任规划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报送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聘用合同应明确责任规划师的服务内容、责任权利、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并根据工作内容确定酬劳。

(四)责任规划师工作具有一定公益性,鼓励兼职责任规划师所在的工作单位,减免对责任规划师工作酬劳的管理费用。

(五)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应协助聘任主体细化选聘条件,开展选聘工作。

(六)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应按年度对责任规划师的聘任和考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管理。

(七)各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利用责任规划师信息系统主动公开责任规划师的聘用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每个责任规划师团队录入信息系统的核心成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二十条 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应建立责任规划师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应作为责任规划师续聘、奖励或解除合同的参考,并向责任规划师和聘任主体进行反馈。聘任主体可将考核结果纳入续聘条件。

市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应对各区责任规划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对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考评参考。

第二十一条 责任规划师的服务费用,原则上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各区和聘任主体结合岗位工作任务与技术要求,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区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应监督聘任主体及时与责任规划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市、区两级政府可通过建立公益性基金、引入社会资源等方式,对责任规划师开展的创新工作进行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通过信息系统提供合同备案、公示公告、线上培训、动态宣传、政策文件解读、优秀案例推荐、意见建议收集等服务,为责任规划师开展日常工作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本市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将责任规划师参与基层实践活动计入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筑师等继续教育学时,具体流程和学时核定标准以管理机构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责任规划师可获得以下荣誉:

(一)各区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应按年度推选区级优秀责任规划师,报送至市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市级责任规划师工作专班从中评选市级优秀责任规划师,由首都精神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通报命名。

(二)鼓励有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表彰优秀的责任规划师团队或个人,以及责任规划师参与的相关规划设计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责任规划师聘用合同各方均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责任规划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可向聘任主体书面申请终止聘用合同,经聘任主体同意的,可提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责任规划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聘任主体可依约解除聘用合同。聘任主体不得以合同约定外的事项作为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规自发【2019】182号)、《关于推进北京市核心区责任规划师工作的指导意见》(京规自发【2018】60号)废止。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附件下载:1、关于印发《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2、北京市责任规划师制度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