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7-30
关于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类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监管能力,推动首都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等部门,严格开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联合抽查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了查处,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北京市某建筑设计单位(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在平谷农业中关村科研总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产业园、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装修工程、顺义区档案馆4个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情形,分别违反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第4.4.9条第1款、《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21第4.6.7条、《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2013第3.2.2(1)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000元。
北京市某建筑设计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在顺义区牛栏山镇某用地项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某建设项目、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等11个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情形,分别违反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3.1.10条、《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10条、《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第15.1.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1条第2款、《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第2.0.6条与第2.0.18条、《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第2.1.1条、《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21第4.6.7条、《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3.2.2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000元。
山东某建筑设计单位(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某工程项目中存在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情形,分别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8条、第6.4.2条第2款、第6.4.11-3条、第9.3.11-3条、第10.1.6条、第10.3.1.5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2.1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其注册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某建筑设计单位(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在平谷区某二类居住用地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情形,分别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0-3条、第10.1.8条、第10.1.9条第1款、《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6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3.6条、《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6.5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较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5000元。
北京市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北京丰台区海鹰路某单位改造工程,存在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情形,分别违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条、《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1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7条、第4.6.1条、第4.4.10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8.2条等相关规范。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一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某国有设计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在昌平区未来科学城东区某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情形,分别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5-1条与第5.5.17-3条、《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2021第4.1.3-2条、《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第5.1.1条、《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2.1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7.6.3条、《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3.1.6条等相关规范。该设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认定其违法情节严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违法当事人涉及北京市及外省行业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涉及新建、改建、装饰装修等类型,案涉单位均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改正,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针对其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分别作出较轻、一般、严重等情节认定,并依法对当事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员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相关设计单位应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积极响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零强条问题”为目标,加强施工图质量内部控制与前置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持续加强监管,对发现存在违反设计强制性标准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共同治理体系,打造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标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同步设计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中进行单项说明。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执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就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来源: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总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