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8-27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勘察
设计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规范市场
主体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4〕20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简化前置要件,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简化招标前置要件,在项目主体、招标内容、资金来源和规划设计条件等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依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发的前期工作文件,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异议答复、履约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优化招标程序,提高城市更新项目招标效率
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项目招投标程序,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可将相同、相近类型项目或者同一实施单元内的项目统一招标、统一设计。区人民政府或者实施主体在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可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确认文件启动勘察设计招标工作。
(三)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探索推行评定分离
招标人应当科学制定勘察设计项目的评标定标方法,在评标办法中突出技术因素、增加相应权重,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及定标因素,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引导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遵循“优质、优价、优效”原则。实行招标人对定标的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合理设置招标要求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落实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标工作。招标人应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应结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费用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或行业指导意见,进行合理设置。鼓励招标人推广应用BIM、绿色科技等创新手段,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
(五)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及评标工作,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规范行使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履行应尽义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招标人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招标过程异常情况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形。招标人作为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作出答复前,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将否决投标情况、评分情况等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招标投标评标行为
(七)严肃评标纪律,提高评标质量
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中的相关信息,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八)规范投标行为,提高投标质量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内容和深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于明显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质量过差的,我委将进行信用记分处理。
(九)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协助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选派能力素质相当的人员开展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我委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动态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