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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之结构专业 27-29

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9-10


问题二十七


人防丨当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人防内墙采用强度等级为400MPa(500MPa)的纵向钢筋时,其全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是否可以参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2023年版)表4.11.7注1的规定,在0.40%的基础上减小0.05%(0.10%),即采用0.35%(0.30%)?



答:不可以。

依据《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 994-2021表4.6.7注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不含括号内数值),当采用强度等级400MPa、500MPa的钢筋时,应分别按表中规定减小0.05、0.1;此表注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此规范规定比较明确,人防内墙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40%。

北京地区人防地下室设计应严格遵照《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由中京同合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杨晓艳提供)




问题二十八


质量丨当既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既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 689-2016第5.2.1条第2款明确了超层的既有砌体房屋的加固原则,即当砌体层数超过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表5.2.1或表5.3.1中对于最高层数的限值时,应采取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的抗震措施。

由于横墙间距及抗震设防类别均为总高度及层数限值的影响因素,故对于横墙较少或很少的房屋也可通过增设抗震横墙来减小间距;重点设防类的房屋也可通过改变用途,变为标准设防类使用;当在两个方向均匀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采用总厚度不少于120mm的钢筋混凝土双面夹板墙加固原结构主要抗震墙体时,可视为改变了结构体系,并宜由新增的混凝土墙或双面夹板墙承担全部地震作用。



(由中设安泰(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晔提供)




问题二十九


质量丨某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高度42.3m,建筑功能为办公,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其框架的抗震等级为二级。该建筑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现将其改为养老机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后续工作年限不变,为C类建筑,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提高为一级。问:若该建筑采用消能减震技术进行加固,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位移角控制为1/200,该建筑的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是否可以降低到二级?



答:不可以。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 689-2016第12.3.5条规定:B类和C类既有建筑采用消能减震技术进行加固,消能减震结构罕遇地震下层间位移角小于国家现行标准限值的1/2时,既有建筑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抗震等级降低一级考虑。

本项目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位移角符合该规定,可以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但是抗震措施中的其他内容不能降低,所以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降低一级为错误做法。



(由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智英提供)


文章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