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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设计常见问题之电气专业 41-42

访问量:发布时间:2025-11-18


问题四十一


人防丨《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 994-2021第7.4.8条:所有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保护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人防工程相邻防护单元平时为汽车库,是否需要在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上平时通行口设置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上预埋备用保护管?



答:不需要。

根据《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术语2.0.21连通口:在地面以下与其它地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相连通的出入口。术语2.0.22单元间平时通行口: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从中得知,当单元间开设的防护密闭门仅用于平时汽车通行,战时将关闭并进行封堵时,是平时通行口,不是规范第7.4.8条所要求的连通口,因此不需预埋备用保护管。



(由北京住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孙学锋提供)




问题四十二


质量丨依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2.0.3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在条文说明中,对“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解释明确包括“设有配电柜和控制柜的动力机房—生活或消防水泵房、空调机房、锅炉房等”。电气设计中,一般会在空调机房、水泵房等动力机房内设置配电箱(柜),按照此规范要求,空调机房、水泵房等动力机房不能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该理解是否正确?



答:理解不正确。

电气或智能化设备用房内通常安装了建筑主要供电、配电或智能控制装置,对防水和防潮有较严格的要求,避免发生漏水导致电气设备损坏或短路,从而影响建筑内较大面积的正常工作及生产。

规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2.0.3条第1款所指的“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是指专用的电气或智能化用房,如变配电室、低压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间)、控制室、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配电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电话交换机房、消防(安防)控制室、应急响应中心、强弱电竖井等。当动力机房内设有为其服务的配电室(间)、控制室时,该配电室(间)或控制室参照电气设备用房,应遵守该规范条款,如制冷机房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配电间、锅炉房控制室等。如果动力机房未设置专用配电间或控制室,仅在其内安装了为动力设备配电的电源箱(柜)或控制柜时,配电箱(柜)应根据环境要求确定相应的IP防护等级;动力机房位置则不受本条文制约,是否能设于卫生间或浴室的直接下一层,视建筑专业、设备专业的卫生、防水等相关规范要求确定。



(由建研航规北工(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辉玲提供)


文章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