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量:发布时间:2026-04-14
城市更新遇到无手续建筑怎么办
——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执法总队 王敬妍 杨丽霞 郭佳奇
当前,北京的城市发展正经历从“增量扩张”到“存量更新”的深刻转型。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无不依赖于城市更新这一核心抓手。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位于更新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由于建设年代久远、当时管理政策不健全或特定历史背景等原因,存在审批手续缺失、不全或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情况,即所谓的“无手续建筑”。
从法律视角审视,这些建筑处于“合法性悬置”状态:既非严格意义上的合法建筑——因其欠缺法定的规划许可手续;亦不宜简单定性为违法建筑——因其建设行为发生于规划许可制度尚未健全的历史时期,或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政府批准而仅手续不全。这种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导致更新项目在启动时便陷入僵局:若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可能违反比例原则,误伤历史形成的合理现状,引发合法性争议;若放任不管,则更新项目无法通过规划、建设等审批,城市功能优化、安全隐患治理等目标均无从实现。
历史无手续问题,已成为横亘在政府、市场主体和市民面前的一道制度性障碍,锁定了城市存量空间资源,延缓了城市更新的整体步伐。化解这一难题,已从技术性问题上升为关乎行政法治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命题。2025年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无手续建筑认定处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笔者从政策起草视角,运用行政法学理论工具,阐释了《指导意见》的法理逻辑、制度创新与法治意涵。
历史无手续建筑的
成因与法律困境
形成机理:制度变迁中的“合法性断裂”
历史无手续建筑的形成,根源于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渐进式演进。从法律史视角考察,我国规划许可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演变过程: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施行,标志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其适用范围和约束力有限;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确立了全国统一的规划许可制度;2008年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健全了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在此过程中,大量建筑建设于规划许可制度尚未建立或尚不完善的时期,其建设行为在当时具有客观合理性,但按现行标准却面临“手续缺失”的定性困境。
从空间维度看,不同区域的规划管控强度存在显著差异。首都功能核心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点区域,规划管理启动更早、要求更严,而其他建成区的规划管理则相对滞后。这种“时间差”和“空间差”导致无手续建筑的认定难以适用统一标准,形成了制度适用上的复杂局面。
法律定性困境:合法与违法的二元对立
从行政法理分析,无手续建筑面临的核心困境在于现行法律框架下“合法—违法”二元划分的局限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然而,这一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建设行为发生时规划许可制度已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于建设于制度空白期或制度转型期的建筑,简单套用现行法条可能构成“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问题,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
更为复杂的是,许多无手续建筑涉及公法规范与私法权利的交织。一方面,规划许可是公法上的管制手段,缺失许可意味着违反公法义务;另一方面,建筑本身凝聚着权利人的财产投入和合法预期,简单拆除将造成财产权的重大减损。如何在公法管制与私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成为行政法上的经典难题。
治理困境:个案协调的局限与制度供给的缺失
长期以来,无手续建筑的处理主要依赖“个案协调”模式。这种模式虽有灵活性优势,但存在明显缺陷:一是缺乏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有违平等原则;二是结果不可预期,市场主体难以形成稳定预期;三是协调成本高昂,大量行政资源消耗于个案博弈。
从行政法治视角看,个案协调本质上是对制度缺失的补救,而非制度化的解决方案。真正的问题在于,城市更新领域的制度供给滞后于实践需求,缺乏一套既能尊重历史、又能面向未来的规范体系。《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回应这一制度供给需求,推动从“个案协调”向“规则治理”的范式转换。
法理逻辑与制度设计
法律原则的适用: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
《指导意见》的制度设计,深植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土壤。在无手续建筑处置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体现为:对于建设于制度空白期的历史建筑,一律按违建拆除可能造成过度的权益减损,而分类处置、区别对待,则是在实现规划管制目的与保护历史形成合理现状之间寻求平衡。政策明确“保留、整改、拆除”三种方式并存,正是比例原则在制度层面的具体化。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公民基于信赖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保护。《指导意见》中“批文认可型”认定路径,即建设前取得区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的建筑可纳入现状认定,正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体现。
“现状认定”的法律构造:程序性解决方案
《指导意见》最具突破性的设计是“现状认定”制度。从法律性质看,“现状认定”既非行政许可,亦非行政确认,而是一种特殊的程序性解决方案。其核心在于: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无手续建筑,经区级政府组织研究同意,可“视同具备实施更新的产权要件”,用于办理该城市更新项目相关审批手续。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视同”不等于“确权”。这种“程序赋权”而非“实体确权”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公法秩序与私权保护关系的精准把握——既为更新项目打通审批通道,又避免对既有法律秩序造成冲击。
《指导意见》明确了可启动现状认定的五类情形:
第一类:历史存续型。即首都功能核心区内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其他建成区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且调查时未发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这一类型体现了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遵循:在规划许可制度尚未完整建立时期建成的建筑,不应因制度建立完善后的事后标准而被否定。
第二类:法定豁免型。即符合现行政策中无需或豁免办理规划许可的情形。这一类型体现了“行政法上不应强人所难”的基本法理:政策本身已明确豁免的情形,自然不应因“手续缺失”而被否定。北京市规划许可豁免制度是近几年建立的,将历史建成但符合现行豁免政策的情形纳入认定情况,同时遵循了“从轻从新”的原则。
第三类:用途转换型。即已取得规划许可并按许可建设,但现状用途与原批准不一致,且符合城市更新和用途转换兼容政策的情形。这一类型是基于北京市出台的另一项城市更新激励政策《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只要符合正面清单管控要求的,可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回应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工改商”“商改办”等现象。
第四类:批文认可型。即建设前取得了区级及以上政府或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同意的规划文件,且现状规模与批文一致。这一类型体现了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是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直接体现。
第五类:公益保障型。即符合专项规划和行业管理要求,保障城市运行或基本民生的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这一类型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考量,是对民法典、《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公共利益”条款的积极回应。
指标调配机制:行政执法向正向激励的功能转换
《指导意见》创设的建筑规模指标调配机制,体现了行政法上从“惩罚导向”向“激励导向”的范式转变。指标调配机制则允许将主动拆除释放的指标用于其他更新项目,形成“拆旧得指标、指标可置换、置换生价值”的正向循环。激励性行政通过利益引导,使相对人自愿配合行政目标,降低执法成本、减少对抗冲突。《指导意见》的指标调配机制,正是激励性行政在城市更新领域的典型运用,体现了现代行政从“管制型”向“治理型”的演进。
政策执行中的法治考量
《指导意见》的试行期为五年,政策的实际效果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从行政法治视角看,以下几方面值得持续关注:
一是适用范围的把握。《指导意见》作为《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严格限定于城市更新项目,实践中,须是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或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属地确认的城市更新项目。《指导意见》强调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罚,主要基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其前提要求是土地权属清晰,不适用于集体土地上小产权房、耕地上建房等房屋建设主体并非土地权属主体,甚至不具备办理土地使用权条件的情形。
二是更新程序的衔接。传统审批模式下,对无手续建筑进行新的建设行为,需先对无手续部分补办产权手续,再申请规划许可,程序烦琐、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盘活存量资源、推动内涵式发展的导向不相适应。对此,《指导意见》将无手续建筑认定处置程序嵌入城市更新全流程及审批链条,明确完成无手续建筑认定处置后,无需补办相关手续,可纳入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研究后一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行政法中高效便民的原则,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三是消隐整改的优化。在安全隐患消除环节,对经各区研判可通过后续城市更新实施消除安全隐患的项目,允许在更新实施过程中同步整改消隐、推进施工,破解了实践中施工许可与规划手续互为前置的循环梗阻问题,畅通安全隐患整改路径,体现了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兼顾依法行政与项目实施实效。
从个案协调到规则治理
的法治转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强调“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并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为更新工作提供了法治框架,但条例的原则性规定需要配套政策予以细化,尤其是在处理最为棘手的无手续建筑问题上。《指导意见》与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同日印发,地方政策确立的“分类处置、尊重历史”的制度逻辑,与两部门关于城市更新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宏观精神相契合,是对中央政策导向的创造性落实,为城市更新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益探索。
《指导意见》确立的“分类处置、尊重历史”的制度逻辑,其核心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分类施策,鼓励更新、疏堵结合”均体现了对行政法治基本理念的贯彻。其核心法治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分类处置的法治框架。以法律法规实施节点为时间标尺,构建“现状认定+依法处罚”的双轨制,体现了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二是建立了正向激励的制度机制。通过指标调配机制,将行政执法从“惩罚导向”转化为“激励导向”,体现了现代行政从“管制型”向“治理型”的范式演进。
三是实现了地方实践与中央法治精神的衔接。政策设计与中央关于城市更新法治化建设的宏观导向相契合,为超大特大城市存量更新提供了可复制的法治样本。
《指导意见》的最大法治价值,不是让所有无手续建筑都“洗白”,而是在法治框架内为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可预期的出路:符合历史条件的,依法认定;不符合但可整改的,处罚后纳入更新实施方案;确须拆除的,指标可置换、资源不浪费。这种“法治化、制度化、可预期”的制度供给,正是现代城市治理的核心要义。
来源:土地观察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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